鼓楼区检察院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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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李丰(化名)辩解自己是正当防卫,不仅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认为自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李丰的辩护律师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八页的无罪辩护意见。然而,鼓楼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审查了事实和证据后认为,李丰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办案检察官认为,如果把此案简单地起诉到法院,很可能会激化矛盾。检察官依据该院制订的《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规定》,主动安排辩护律师查阅了本案的诉讼和证据卷宗材料,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答复。很快律师和检察官对此案的看法取得了一致意见。在律师的说服教育下,李丰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尽全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日前,李丰被依法从轻判处。 这是鼓楼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努力钝化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2006年,鼓楼区检察院依据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制定了鼓楼区检察院《关于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年来,该院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该院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检察官要确保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和建议权。同时规定,侦监、公诉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联系,不流于形式,取得了律师的理解和支持,2007年以来共接待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200余人次。同时规定,检察官应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所作出的有关决定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为律师了解案情、办理会见、查阅卷宗、复核证据等提供方便。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人认罪并有悔改表现的,在被害人的参与下,就是否起诉或者量刑问题与律师进行“认罪协商”,在庭前证据开示过程中,经与律师交换意见无异议的,可以建议法庭不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以节约司法资源,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活动的开展,该院在《暂行规定》中还明确了律师的“控告监督权”,就律师投诉检察人员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还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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