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徐州中院近期受理的全部17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信访因素的达12件,占70.59%。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采取向各级党政机关重复寄送信访材料,向法院领导及合议庭重复寄送申冤信等方式,试图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更有个别案件,以夸大、虚构的事实,在网络上炒作所谓司法工作人员的“暴行”,以吸引网民的同情,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二审终结后,由于审判过程中不断强化的信访思维,仍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继续信访行为,对一、二审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予以指责,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徐州中院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信访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个别辩护人为了开脱被告人的罪责,找证人翻证,以配合被告人庭审中的翻供,从而对案件裁判产生不利影响。当事人在信访时亦多以翻供、翻证为依据或寻找案外所谓的证人,四处喊冤。
二是侦查机关在查办案件时,重实体、轻程序,如连续传唤证人、无全程讯问录相等。造成审判时,当事人以此为由否定证据的合法性。
三是职务犯罪被告人及其家人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给辩护人高额的辩护费用,个别辩护人在参与诉讼时,采用鼓动当事人并为当事人非正常信访行为出谋划策、利用相关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心理鼓动证人翻证、庭审时片面运用诉讼原则、指责法院审判不公、利用网络等各种媒体炒作或通过各种人情关系影响合议庭与法院领导的判断等手段影响案件审判。
四是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在被捕前均具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地位,其家人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党和国家重视信访工作的政策清楚,清楚信访行为会对审判工作造成的影响,具有信访的内趋力。
二、对策建议。
一是法院领导要客观看待职务犯罪案件的信访因素,把职务犯罪信访与普通诉讼案件的信访区别开来,以保证案件承办人与合议庭能以公正的心态审理案件。
二是要与各方通力合作,对于利用网络散播不利于反腐败案件审理信息的网站、论坛信息坚决删除。
三是依法打击非正常信访行为。
四是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行为。
六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统一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