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规定

市公安局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作出具体规定
 
为增强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徐州建设,最近市公安局出台了《徐州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发生以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是本人主持集体通案的案件;二是涉及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集团性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三是国家赔偿诉讼标的超过5万元的案件;四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五是法院、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建议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六是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七是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规定》强调,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当年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案件总数的50%;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应出庭应诉一起诉讼案件,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
7月31日,在该规定出台后的首次行政诉讼中,鼓楼公安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作为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行政诉讼。 
(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