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围绕管理到位
在执法措施精细化上创新
为彻底解决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执行难、难执行,特别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扭转国土资源执法的被动局面,推进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市国土局依据严管土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机制、责任追究、限制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提高违法用地成本及建立防范违法违规用地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经多次调研后,形成了《中共徐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
一、执法管理措施主要创新点
(一)实行联合查处机制。变单一作战为联合行动,变部门行动为政府行为。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限期整改,由国土部门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对未获用地批准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环保部门不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纳税登记。对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调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二)量化行政责任追究标准。规定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宗数比例超过30%的(含30%),或面积超过25%(含25%),县(区)分管负责人降低一级职务,主要领导降级处理;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超10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镇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县(市)、贾汪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包括徐州经济开发区)内,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超5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居委会)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在一定时限内未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或发现后配合不力,未及时处理到位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因土地违法违规被查处造成客商损失、拆除费用、恢复地貌支出等,由批准项目用地的责任人补偿,不得列入财政代为支付。
(三)罚款上取消自由裁量权。在罚没款标准上,取消自由裁量权,一律执行国家规定最高上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30元/平方米罚款;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处25元/平方米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并处15元/平方米罚款;边报批边用地的,并处10元/平方米罚款。从严查处“以租代征”类土地违法案件。对出租方,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对承租方以非法占地论处。
(四)明确没收或拆除具体操作办法。所有土地违法案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或拆除,并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其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拆并恢复土地原貌,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的,国土部门依法立案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其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移交文书、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当地政府或办事处代管没收标的物。其中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符合城镇规划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拆除。
(五)建立防范违法违规用地长效机制。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干部提拔“一票否决”制。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增加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因重大违法案件被省、部直接查处的,或因用地问题引发集访、越级访且在半年内仍未息访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建设项目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先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因保护耕地、依法规范用地不力被国土部门提出否决意见的,一律不予提拔。
二、实施执法创新措施产生的效果
一是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力度加大。市政府于2007年9月首次出台了《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中,把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审批、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三项涉地指标列为考核内容,并占18分;还将“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列为取消评先事项之一。对各省级开发区的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是一批违法用地得到遏制。取消了罚款自由裁量权和明确了拆除和没收的具体操作办法后,违法用地的成本较之以前大幅增加,几乎是以前的15倍,使违法用地者认识到违法后的严重后果。据统计,文件出台后,9宗违法用地按照新的罚款标准执行,违法用地上的非法建筑物也全部拆除和没收到位。具体操作时,各部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改变了以往“拆除”和“没收”处罚下达后,只能停留在“纸上”的状况。
三是基层政府依法规范用地的意识明显增强。由于实行干部提拔时国土部门“一票否决”制度及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市各级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依法规范用地明显增强,纷纷表示,即使不上项目,也不能违法用地去发展。2007年底,全市评选“和谐社区”时,国土部门就行使了评先评优时的“一票否决权”,否决了3个拟被表彰的办事处,在全市引起了极大震动。
(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