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日前,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通知要求:()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2次。

通知强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