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采取五项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县采取五项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机关
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为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丰县人民政府专门下发通知,采取五项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一是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创建考核内容和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对国土、农林、畜牧、农工办等部门在土地、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属管理方面,直接代表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引起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委托国土、农林、畜牧、农工办等部门代理应诉,上述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是对环保、建设、规划、安监、城管等部门在环境保护、房屋拆迁、规划管理、安全监督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县政府批准、决定,从而引起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委托环保、建设、规划、安监、城管等部门代理应诉,上述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四是对县政府在公路、城建、绿化、防汛抗旱、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方面,成立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委托该临时机构代理应诉,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被撤销或解散的,由县政府委托原临时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在单位代理应诉,原临时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是法定代表人确因有特殊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书面向县政府说明情况,获得县政府批准方可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代理出庭应诉。            丰县依法治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