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司法厅公布《暂行规定》规范法官律师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

12月21日,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于12月1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接受监督,共同营造职业道德良好、职业纪律严明、适应法治江苏要求的司法工作环境。省司法厅副厅长方晓林主持会议。
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沈文祖就《暂行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全省40个法院、40个司法行政部门参与调研,421名法官和431名律师参加调研组的访谈或座谈,1280名法官、律师接受问卷调查。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和起草修改,《暂行规定》出台。该规定共分五章六十条,包括总则、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对法官和律师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法官和律师的权利、义务、从业行为规范等内容。该规定不但适用法官和律师,而且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辅导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院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要参照执行。
省司法厅厅长李福全认为,《暂行规定》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实现律师与法官的良性合作,进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制度性保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江苏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和把握《暂行规定》的精神内涵,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切实加大执行和督查力度,确保《暂行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沟通协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律师工作的监督。
省法院院长公丕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将《暂行规定》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执法执纪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审判管理教育的重要教材,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各项纪律要求。通过学习领会,要使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到尊重律师执业、依法为律师提供便利条件、发挥律师在司法工作中积极作用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对律师生冷硬推,向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律师发生其他不正当交往的极端危害性。从思想上真正确立“不愿为”、“不能为”和“不敢为”的防范意识,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在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
同时,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转自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