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了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建立执法评议制度的意见》,决定在每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基层执法单位开展一次执法评议活动。
《意见》要求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作为执法工作的最终评判标准,评议中基层群众代表不少于参评人员的70%,评议结果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其中工作绩效等方面的考核占30%,群众评议占70%。评议对象是全市计生、建设、规划、城管、房管、环保、国土、文化、公安、检察、法院、民政、交通、工商、国税、地税、劳动、水利等部门的站、所、队、庭、科或分局等2000多家基层行政执法、司法单位。
《意见》明确了“群众满意基层执法单位”、“百佳基层执法单位”评选标准及“群众不满意基层执法单位”评定情形。每年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荐情况,评选出年度“百佳基层执法单位”。“百佳基层执法单位”实行流动挂牌制度,连续三年被评为“百佳基层执法单位”的,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群众满意基层执法单位”称号。对群众评议满意度较差的基层执法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群众不满意基层执法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有影响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人员发生有重大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而导致发生有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方面案件(事件)的;因执法问题导致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造成有恶劣影响进京赴省上访的;因执法问题较多,基层执法评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连续两年在本地或本系统排名靠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