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首宗强迫乞讨案宣判 3被告被判刑

8月21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首宗强迫乞讨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因犯强迫乞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深圳市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来审理的案件。

  福田法院分别于5月10日和8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因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撤回对被告人王华林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起诉,法院经评议后当庭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华林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认定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综上所述,法院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上述判决。